随着大数据的日益深化,将数据视为工具的传统观念将会带来数据反抗,威胁人的权益表达,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对待数据的态度,超越传统思维格局,赋予数据主体性的地位,这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前提。权利的发展伴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实践而不断演化,由传统权利转向以数据信息为内容的新兴权利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现实基础,由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内在追求和价值追求。
“数据人”权利生成的思维逻辑:由“数据工具论”转向“数据人”主体。数据工具论,即数据以及万物都应是为人类主体服务的的工具。数据工具论是人类对待数据的狭隘态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衍生。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发展过程的表现是十分显著的。尤其是在西方文化中对于人的地位更是赋予了主体的唯一性地位。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将人类中心主义更加具体化;康德明确的将“人是目的”的论证奠定在理性基础上;20世纪的人本主义与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让人类主体有了等级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并不能在实质意义上保护人类主体,反而因此遭受到诸多挑战,诸如20世纪的生态危机。这种自我中心主义的意识带来了人类的狂妄与傲慢,导致了自然的反噬。因此,我们需要反思人与科技的关系,要用未来的视角看待社会的走向,让未来决定现在,才能避免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叶障目。发展是有阵痛的,而阵痛不能阻挡发展的需求,抗拒与傲慢只会带来更深化的伤害,只有以更加积极地态度去接纳“数据人”的主体地位,赋予“数据人”主体权利,才能真正享受数据红利,这一思维转变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前提。
“数据人”权利生成的现实逻辑:由传统权利转向新兴权利。当我们以平等主体的姿态对待数据发展,这是我们思维的转变。而新兴权利的论证,一定是符合客观现实。人的权利演化反映着时代发展的背景,不同的时代背景催生出不同的权利期待。“数据人”权利的生成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具有深厚的时代发展规律。权利的发展经由了“权力-义务”、“权力-权利”、“权利-义务”的演化模式,是人的属性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融合、深化、发展的结果,每一种模式都蕴含了特定的基本逻辑,并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权利与义务在法哲学意义上的内在关系。
封建专制时代,有权力而无权利,但出现了“正在形成的权利现象”,以权力(特权)的形式存在,但这种特权在皇族与贵族之间的权力争夺中逐渐消解,无意中孕育了文明土壤,为民间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确立提供了机会。早期资本主义时期,自然权利诞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然权利,倡导“天赋人权”,确定所有个体应享有无差别普遍平等的权利,自然权利代表着人类主体享有形式上平等性,这是权利从无到有的过程。19世纪中期以后,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危及国家的政治秩序与个人生存,自然权利不能保障大量工人阶级的基本的物质生活,社会权利的诉求应运而生,早期自然权利追求的是普遍平等权利,对应国家尊重和保护义务;社会权利摆脱绝对自由主义,侧重于国家福利的给予,强调国家的给付义务,关注每个具体的人的权利救济,将法定权利转换为实有权利,强调对个体生活需要和生活质量的救济,从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的诉求,国家义务从尊重保护法律人普遍平等权利,转化为对个体差异化的实有权利
传统权利的存在场域都依存于物理空间,人类主体以“血肉之躯”生活与周围的一切事物互动,生物属性成为人权的天然基础和成立根基。然而,数据打破了这种认知,也扩展了人性,人的存在方式从物理空间转化为虚实双重空间,人的发展需要数据加持,甚至是数据生命体,人的数据属性得到了量化质变,“数据人”权利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和重要价值。其一,物理空间融入了数据信息法益。信息革命的到来,人类利用数据、信息等“生产资料”搭建起了与物理时间平行,并逐渐压榨、消解物理空间的数据空间,成为继水、陆、空之后的新兴战略空间。各类平台、公司争相抢占“技术高地”,形成了“赢者通吃”的商业帝国。数据化生存使得人民的生活不再束缚在土地上,跳出物理领域,打破了疆域的界限,物理空间的稳定性、有序性、结构性逐渐消解。其二,数据空间形成了权利发展新生态。数据技术形塑的社会生产生活的新方式,呈现出扁平化、破碎化,极权化、无疆化、万物万联的态势,社会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生活资料等日益复杂多元。各类平台凭借其运营模式、技术优势,创设了大量平台规则,使得社会互动经常具有复杂的身份建构。既有政府对平台责任的行政监管权,也有平台基于自身所创造的新模式、新业态而产生的技术规制权;国家治理层级也压缩为扁平、多元结构,行政治理更覆盖化;“万物万联”技术使城市具有了更强的连接性,人、财、物、组织、空间、科技、资源等各类要素交叉、互动、融合,“固态社会”的治理模式呈现出“液态”流动、多元而又碎片、分化的特点,构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
“数据人”权利生成的价值逻辑: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产生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暗含着不同的价值追求,是伴随着民主制度的成长而不断解释的过程。“数据人”权利的生成是追求实质平等过程中的产物,蕴含着时代背景下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保障。
第一,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内在追求。形式平等在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着自然权利演化而发展起来的平等观念,是人的主体性追求和个性张扬的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资本主义秩序建立的基本社会观念。形式平等的价值理念在权利发展历程中当然也具有历史性进步的意义,而对于其批判在于形式平等不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缺乏了善的实质正义,因此,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发展和深化,实质平等注重承认主体之间的客观差异,对于平等与否具有先在性的道德价值评判,要求在正义范围内依据个人的不同情形对人格发展进行实质意义的保障。
数据时代,平等价值具有更丰富的意义。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超越,实际上是人的生物属性向人的数据属性的超越,是物理空间向虚-实空间的超越。“数据人”的生活方式正是在权利关怀由宏观转入微观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在不违背善的前提下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而进行生活方式的选择问题,具体是追求美好生活的选择,满足人的事实生活需要和个性发展。实质平等的价值观念在于纠正资源和权利的不公平分配,具体在“数据人”权利和资源的分配问题上,其意义主要在于纠正算法权力的强势袭击导致“数字鸿沟”或人的异化问题。
第二,实质平等是“数据人”权利生成的价值指向。数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效率为准绳,残酷竞争必然导致两极分化,而注重差别对待的实质平等是对两极分化的纠正,对中心集权化的数据财富不公平分配的矫正,强调终极性的人文关怀。之所以说实质平等是“数据人”权利的应然价值,在于其对人的权利的渗透性是彻底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的存在方式具有“数据属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数字化生存”,主要表现在人的身体实在的物化以及精神的物化,未来数据与人将会更加深度融合,以数据人的形式存在,典型场景就是元宇宙。2022年7月份,马斯克将自己的“大脑”上传到云端与自己的虚拟版本交谈。其二,人性表达需要数据化。数据生存塑造了“数据身份”,影响我们的行为和对人性的理解。未来的国际竞争力将是数据资源的竞争,政府治理将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这就是数据立国。大多数国家都正推动机器人普及。“数据人”是享有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活动的重要身份。如果没有数据化,人就无法进入数据世界享有数字人权。大规模综合数据平台、传感器、分析中心和智能终端,将个人和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形态结合在一起,将分散的价值观和意识集中在公共场合,并促进民主公共参与。
总之,从权利的发展空间来看,“数据人”权利保障需要根据数字空间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除了要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促进实质平等实现,还要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推动科技创新。然而,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将不断丰富“数据人”权利内容,权利的保障也将永不停歇。首先,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实现合法利益的力量,需要主体的自我争取,人类主体要靠积极的自我努力、参与数据社会治理,争取数据权利。其次,国家必须通过积极作为缩小贫富差距,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再次,“数据人”权利的生成已具备成熟的现实基础和价值意义,然而权利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凝聚而成的数据共识、数据权利意识和健康的数据生态。因此,开展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同合作,将是未来保障“数据人”权利的关键思路。(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徐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