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暨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大会,为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相关部署,制定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2—2023年推进计划,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得到稳定发展,获得企业盈利,商标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价值。如何正确的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得到最大化,也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
3月17日,第四期中企视讯《知新大讲堂》节目线上开播。本期节目是以“商标近似以及恶意注册认定”为主题的研讨会,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程永顺,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原处长邢东升,江苏大学副教授、江苏大学人文学院原院长笪远毅,资深知识产权鉴定专家戴敬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小兵,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王奎宇,资深商标代理人占佳伟,上海点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强等做客直播间,就商标近似、商标恶意注册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期《知新大讲堂》由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国企业报》中企视讯、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协办,为法学学者、司法工作者以及企业代表提供参考,为广大中小规模的企业提供加强商标保护的实践指引,以提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意识,为国家的万众创业提供保障力量。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商标近似性认定标准问题也引起了国内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的关注,商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随着大众创业积极性的提高,企业商标如雨后春笋般方兴未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年申请总量随之逐年激增,但是在商标申请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审查处与评审处之间以及行政与司法之间对于商标近似的标准问题评判不一、相互矛盾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为此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等四家单位共同举办了本次研讨会。本次商标研讨会由朱妙春律师与董莎律师主持。
字音义图色五大维度考量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 程永顺认为,首先,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对在先的商标进行完整的引用,比如在前面加字,在后面加缀,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近似。
邢冬生表示,关于商标是否近似问题,可以从两组商标的视觉、名称、组合、应用上判断其是否造成混淆。商标近似的判断受审查员主观影响比较大,不同审查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讲出很多理由。
胡志强提出,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在初审、复审、异议和法院审理阶段会存在些许不同。
占佳伟补充道,商标审查通常以商标的首字相同作为考量近似的重要因素,如果首字的音形意都不相同,从审查角度出发是不构成近似的。
难言善意并非恶意 不能滥用恶意注册评价已注册商标 王小兵认为,当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大环境会影响审查员和法官对于商标恶意注册的判断。恶意注册的反面是诚实信用原则。
王奎宇强调,关于恶意与否,应当结合申请时的情况,后续申请注册情况,以及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恶意虽然属于主观判断,但仍有其客观逻辑可循,例如不能因为某些商标在当时已经构成驰名,就认定申请人构成恶意。知名度高低只是影响恶意判断的一个因素。恶意与否,仍应当重点根据客观情况和逻辑来进行综合判断。
占佳伟表示,对恶意抢注行为作出认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几个方面,包括申请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抢注商标、在抢注商标的同时是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最后抢注商标成功。所以在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的时候,就要从这三点进行分析,并不是商标局认为属于恶意抢注就一定成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知识产权理应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方面加大保护力度,并严厉惩罚恶意侵权行为。但对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宜过度,也要从另一方面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就商标领域而言,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以及惩治恶意注册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对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仍应值得深思。假如一家企业苦心经营近十年,虽知名度不及某些驰名商标,但依然被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轻易无效,那对于这些中小型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商誉将会是致命打击,对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势必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知新大讲堂》致力于知法普法,以案说法,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