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报集团主管主办

中国企业信息交流平台

微博 微信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辅之以精细的制度安排

作者:叶 林 2022-03-11 14:1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次阅读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辅之以精细的制度安排

市场主体登记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我国自2015年前后开始关注优化营商环境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持续不断采用各种措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努力降低市场主体及其创办者的成本,提高我国市场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创办者的吸引力,努力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1年4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作出原则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更精细和缜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努力和成果。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必须与“放管服”紧密结合。在以往登记中,登记机关比较强调市场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减少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登记机关有时不断加码各种管理措施,试图努力纠正偏离规则的实践问题。这些做法的初衷或许是好的,效果却未必很好。在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在着力摆正自身定位和角色,及时把以往的管理职能转化为服务职能。《实施细则》是实现这一职能转型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细致划分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严格区分了登记与备案和自主申报的界限,大幅压缩了登记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更多依赖备案和申报等市场化方式,协助市场主体完成登记事项;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采用主动采集信息等措施,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和变化,通过优化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推动社会共治。笔者相信,有效落实简政放权,大幅减少管理职能,优化政府服务,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

  其次,贴近市场主体需求并回应市场关切。我国在市场主体登记中曾面临诸多难题。例如,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一直纠结于要不要原代表人签字同意变更。由于代表人变更时常与市场主体的控制权相连,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如果要求原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变更,那么,在原代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新任代表人往往无法顺利就职,从而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稳定。《实施细则》规定,代表人变更只需新任代表人签字即可办理变更,只有在当事人存在争议并启动诉讼程序,登记机关才可能予以搁置,这种做法便利了市场主体代表人的变更需求,也有助于捍卫法律秩序。再如,因市场变化多端,有的市场主体可能选择歇业、解散或注销。但按照以往规则,歇业、解散和注销程序过于复杂。有的市场主体遂采用事实歇业、不办理注销的做法,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经营异常或僵尸企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歇业规则,简化了注销规则,满足了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需求。另外,市场主体相关者时常有查询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但因登记机关以往重视管理,相关者有时难以通过正当渠道了解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增加了相关者了解信息的成本,甚至造成市场参与者的担心和顾虑。《实施细则》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待,作出了妥善的制度安排,提升了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信心。

  第三,电子化等科技手段与信息公示的有机结合。在以往登记实践中,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具备了借助电子信息系统来完成市场主体申请申报的基础条件。特别在经历了2019年至今疫情期间的考验后,各种电子服务和信息公示系统日趋完善,完全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市场登记机关线上或远程办理登记的需求。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实施细则》突出线上或远程申报的重要性,满足了市场主体的实践需求,《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电子化的身份认证规则,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足不出户而完成申请和登记。电子服务系统是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申请人的使用成本却是低廉的,因此,这些电子服务系统已经成为向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公共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应当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在实践中,曾出现一些有害于市场秩序的做法。比如,申请人注册公司非为经营目的,而是为了转让公司并牟利;再如,申请人在成立公司时采用他人名义或假签名,甚至借助此类公司从中牟利或逃避债务。这些做法显然是恶化了营商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应该看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最终落实在服务市场主体上,但绝不能将优化营商环境简单等同于简单的行政放权,更不能忽视了放权后的社会秩序维护。如果忽视了具体规则的建立,忽视了社会秩序,简单放权很容易变成投机者利用的机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要维护社会市场秩序,针对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罚,这种规定丰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内涵。笔者认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稳定社会市场秩序必须和谐共存。好的营商环境应当是一种友好型的市场环境,能够满足市场主体追求低成本、短时间、高效率完成登记事项的需求,同时,好的营商环境也必然与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谐共存。在混乱的市场秩序下,不可能形成好的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必须是符合国情的营商环境,我们应当追求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又必须在整体上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只有将优化营商环境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相结合,才能将与优化营商环境嵌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与社会共治相互结合,从而不断充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内涵。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点赞()
上一条:帮每户市场主体再省1元钱2022-03-02
下一条:真金白银助企业纾困发展2022-03-17

相关稿件

以营商环境之“优” 促经济之“稳” 谋发展之“进” 2022-01-20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高效便捷服务企业 2021-06-03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口惠实至 2021-03-16
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 2022-01-29
以抓铁有痕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02-26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报 中国社会经济网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新浪财经 凤凰财经 中国报告基地 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 杭州网 中国产经新闻网 环球企业家 华北新闻网 和谐中国网 天机网 中贸网 湖南经济新闻网 翼牛网 东莞二手房 中国经济网 中国企业网黄金展位频道 硅谷网 东方经济网 华讯财经 网站目录 全景网 中南网 美通社 大佳网 火爆网 跨考研招网 当代金融家杂志 借贷撮合网 大公财经 诚搜网 中国钢铁现货网 证券之星 融易在线 2014世界杯 中华魂网 纳税人俱乐部 慧业网 商界网 品牌家 中国国资报道 金融界 中国农业新闻网 中国招商联盟 和讯股票 经济网 中国数据分析行业网 中国报道网 九州新闻网 投资界 北京科技创新企业诚信联盟网 中国白银网 炣燃科技 中企媒资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东方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