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尤其在西方技术封锁愈演愈烈形势下,我国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尤为突出,更应该增强自主创新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科技进步是需要一定环境的,特别是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京出席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毛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独立的科技创新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法案之中。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为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现象,并配套出台一系列子法,使科技立法逐步走向独立化、体系化,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
“相比之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国内不少地方也探索出台了一些促进本地区科技创新的专项法规,但从全国范围看,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还面临一系列政策困境。”李毛说,最突出的问题有四点。
制度设计不够系统性体系化。国家现行的科技创新法律法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各地各部门出台配套性制度,但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缺乏系统规划,往往政出多门,导致有关科技创新的规定数目繁多,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不够,而且各文件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制度体系比较零乱,整体运行不够顺畅。
缺乏创新容错环境。创新是高度不确定的试错过程,特别在高端前沿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往往伴随着较大的失败风险,一旦科技创新项目失败,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已经成为企业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制约。
科研人才评价体系不健全。在“破四唯”“立新标”的机制改革中,尚未完全明确符合企业创新特点、成果产出方式、面向一线科研人员的评价导向。拿国有企业为例,长期以来,在国企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人才评价体系结构中,论文、专利、成果依然是决定性评价要素。
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企业和高校院所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一体两极”,一直发挥着中坚作用。企业科技创新侧重点是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开发,涵盖了小试、中试、产业化等复杂的链条,与高校院所技术理论创新相比风险性更大。但现阶段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国家重大项目牵头研发、各类应用基础性科研基金申请方面获得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却远远少于高校院所。
对此,李毛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国家重新梳理整合现有的科技创新方面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科技创新法“,进一步凸显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核心战略地位,通过立法对科技创新行为、组织、体系建设与维护、资源配置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成果保护等形成法律支持,运用法治力量破除障碍、激发活力,让每一次创新都能有“勇”有“谋”、见“质”见“效”。
第二,突破常规性制度束缚,重点对原创性、突破“卡脖子”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诺制,边建设、边环评、边安评,所需设备材料不经招标程序,先采购后审计,大大缩短创新周期,加速产品的上市时间。
第三,根据研发实际需要,不限预算、按需投入,从制度上提升保障能力,聚拢资源向创新倾斜,最大力度支持保障创新研发和项目落地,避免科研进度受阻于资金短缺。
第四,构建符合企业创新特点、成果产出方式且面向一线科研人员的人才评价体系,让“工资靠课题,奖金靠成果”的创新导向,上升为规章制度,使科研人员收入、奖励、股权等方方面面从法律上得到保障,真正形成崇尚创新、尊重创新、热爱创新的良好生态。
第五,制定科技创新扶持保障条款,进一步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特别是要保护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的创新权。针对重要科技人才构成的不威胁国家安全、不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等非重大刑事犯罪,在处罚时尽量保障其创新活动空间,最大限度保证其承担的重大创新课题的延续性、持久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